条例明确:
(1)宁夏新建城区和居住区应按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2)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应增建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3)县乡应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农村互助养老院等服务设施;
(4)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宁夏县级以上政府应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5)县级以上政府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6)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的居家老年人给予救助等。